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105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7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107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107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8370544112807574573?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