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若個人一次收取數年所得,可分為法律訴訟、非法律訴訟情況,如果是透過法律訴訟一次取得以往數年度所得,皆可引用1999年函釋規定辦理分年計稅,不會集中單一年度。但若非法律訴訟情況下取得數年所得,必須計入實際收付年度所得一次課稅。
官員表示,部分民眾借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依稅法規定為收付實現原則,也就是實際收到款項年度要申報所得,即使是一次收取數年度利息,也要依照實際領取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所稅。
不過如果是涉及法律訴訟,依照1999年財政部函釋規定,像是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或公務人員懲戒案停職,但後續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可一次獲得補發停職期間的薪資所得。依照函釋,若個人為非己意的法律訴訟而一次獲取所得,屬於補發以前年度收入,個人應在復職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在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事實及金額,即可分年計稅、不用列為同一年度所得,也不會導致綜所稅率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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