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不是不能將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2.0,而是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2.0至少會有以下三個大問題:
1.前後不一,差一天,差異有如天與地:
房地合一1.0(105年1月1日實施時),將預售屋當作是權利,因此,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房地合一2.0(110年7月1日施行)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通通納入房地合一稅2.0的課稅範圍。
預 售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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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間點 |
110年6月30日前 |
110年7月1日後 |
無論何時買入 |
財產交易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 |
房地合一2.0 |
申報時間 |
次年五月 |
次日起30日內 |
稅率 |
5%、12%、20%、30%、40% |
45%,35%、20%、15% |
稅率高低 |
所得淨額越高,稅率越高 |
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 |
看表感覺不出來,演練一遍就知道天壤之別
賴先生購入預售屋一年不到出售後淨賺50萬,假設賴生先無其他任何所得,他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與110年7月1日之後出售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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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30日前出售:賴先生出售淨賺50萬,無其他所得,只要在111年5月報稅時申報(交易後有11個月之久),稅負25,000元(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後稅會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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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後出售: 賴先生出售淨賺50萬,需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225,000元稅款
差一天,報稅方式不同、報稅期間不同、報稅繳納稅負更大同(稅負差了九倍,一天差了九倍,這是什麼政策呢?),現在又是疫情期間,無法在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您是賴先生,您快樂得起來嗎?
投資預售屋也是有風險的,以前投資都虧損為多,好不容易這次賺到了,
政府的稅務政策卻說改就改?人民要不要再信任政府?
目前法規還存在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年/1/27)
第4條: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這說明預售屋不是屋,財政部卻將納入「房」地合一稅2.0,這真是太有趣?
為了稅?還是為了打擊炒預售屋? 為了稅有綜合所得稅! 為了打擊炒預售屋也有一個單位叫內政部,不要為了稅或打擊炒預售屋,而將原本之定義都模糊了!
2.目前也不一,嘆三聲:
既然將上面預售屋當作「成屋」看待,為何完工之後又重新計算持有期間呢?應該持有預售屋一路計算到成屋,所有持有年限當作持有期間,既然持有預售屋期間皆未出售,表示不是要炒短,既然不是要炒短為何又要打我?然後財政部自己右手又打左手,互相矛盾,記得會這種功夫的人只有周伯通,難道財政部與周伯通性情相當? 唉!
假想一下持有預售屋1年多,即將要登記移轉過戶,請問財政部高官您要繼續持有移轉登記之後再超過2年,甚至超過5年?還是現在趕快賣了適用45%稅率?您不是又逼了持有預售屋的人早點出售? 亂了! 是要持有久一點還是要我趕緊賣了? 我是預售屋投資人,我會亂了! 會被搞到發瘋了!
「就是要您不要買預售屋」! 對了! 就是要您說出這句話!
「就是要您不要短期買賣房屋」! 對了! 也是要您說出這句話!
如果我是建設公司、房仲業、地政士、建築師或不動產估價師相關房地產從業人員,早就揪團去街頭抗議,算了!疫情來,忍住! 忍住!
不能一個政策,影響一整個行業
試比較證券主管機關有沒有限制不能短買短賣呢? 為什麼還一路鼓吹當沖降稅?
兩個機關作法不同,不是都是投資嗎? 一個證券,一個房地產
我又被搞到矛盾了! 證券要您短期買賣,房地產要你長期持有!
政府都矛盾了? 人民豈能懂?
如果將很多「房地產」納入「證券交易」呢?
那不就可以公然炒短了嗎?
3.最不應該打到無辜的人:
我要長期持有,我要買自用住宅,我在預售屋時就買入了,持有期間不算,過戶登記後重新起算! 請問我要炒房嗎? 為什麼我預售屋買入,不算我持有期間,我買預售屋是有風險的,卻要重新起算呢?
「就是要您不要買預售屋」! 對了! 就是這句話!
買了預售屋之後,我要採用2年重購退稅,又不併計預售屋年限?
不能只挑您要的,而將人民權利視為無物,不要打我這個無辜的人
,可以嗎?
你要自住的話,重新計算持有時間是有差膩?如果因故要賣房,因病或者非自願工作調動,這些也都有例外可以降低稅賦。
2+4=6
2+6=8
不是20%問題
是10%問題 影響更大 怎會沒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