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出售地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須同一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原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與出售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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