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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 民國109 年,以下同)出售105年之前取得的房屋,適用舊制申報所得,今年5 月報繳綜合所得稅時須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相對於房地合一新制,舊制僅有房屋部分是應稅,由於個人憑證可能保存不完整,無法申報房屋實際買進成本,因此個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依照財政部發布之「109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以下簡稱「計算規定」)設算所得。財政部日前發布109 年度「計算規定」的修正,增加各地區分級並調增計算標準1%~5%。
收到稅局輔導函 把握時間補報免罰
5 月報稅時,賣房適用舊制課稅的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一定必須核實計算所得?若採設算所得,當稅局掌握到買進成本,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報時,是否會罰鍰?是納稅義務人最關心的議題。依照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選案查核作業要點」規定,除經檢舉案件應依檢舉相關規定辦理外,請稅局於正式調查前,先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原則上10 日)依法補報補繳免罰;未依前開規定補報補繳者,如經調查有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情事,應依規定核處。此實務做法,於日前稅局官員對媒體答覆,稱現階段仍會這樣做。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稅局在正式調查前即會發出輔導函,納稅義務人收到輔導函的時點,是稅局查到成本前。而函文會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若納稅人誤解稅局根本未能查獲,可能存有僥倖心理而不提供資料補報繳。但在稅局人員積極追查下,可能會錯失免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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